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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

2020/3/23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310

烟台市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

一、职业介绍补贴

1.适用对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主要内容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介绍劳动者到本市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就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一次引进20人以下的按每人120元、20人至50人的按每人150元、50人以上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可与小微企业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下同)。

个体工商户纳入范围的依据为烟台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意见》(意见第1号)。

在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以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为准(下同)。

介绍就业的劳动者须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半年内在就业企业无办理就业登记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一次引进劳动者人数,按每月为同一用人单位引进并由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计算。职业介绍补贴按用人单位2020年7月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际人数确定。

介绍同一名劳动者就业的只给予一次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给予招聘专员的补贴不能重复发放。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合同)、《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附件1)和《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附件2)等材料。劳动合同签订、就业登记、社保登记、社会保险费缴纳等信息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查。经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二、向招聘专员购买就业服务

1.适用对象

招聘专员

2.主要内容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村(社区)招聘专员介绍劳动者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参照劳务经纪人政策,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服务,按照职业介绍补贴的条件和标准执行。

招聘专员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可由有能力有意愿的村(社区)干部或其他人员担任,招聘专员名单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书面公布。

向招聘专员购买就业服务资金,按用人单位2020年7月为招聘专员介绍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际人数确定。

介绍同一名劳动者就业只给予一次补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招聘专员向公布其名单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提交《招聘专员补贴花名册》(附件3)。招聘专员介绍的劳动者人数、劳动合同签订、就业登记、社保登记、社会保险费缴纳等信息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查。经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招聘专员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

三、一次性用工补贴

1.适用对象

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

2.主要内容

根据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企业在岗人数,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用工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企业名单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提供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附件4),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分批提供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企业所在地负责落实。涉及中央和省属驻烟企业,由企业所在地负责落实。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用工补贴,提交《一次性用工补贴申领表》(附件5)、《一次性用工补贴花名册》(附件6)。企业开工时间、在岗人数由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落实并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定。经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四、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适用对象

各类企业。

2.主要内容

1月24日至3月10日复工的企业,在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新吸纳就业的,每新吸纳1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吸纳就业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半年内在补贴申报企业无办理就业登记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因企业兼并、收购、合作、重组、更名等原因导致的企业间人员流转,不在补贴范围。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之间调转的人员不在补贴范围。同一法人代表的企业间人员流转不在补贴范围。

为确保准确无误,该项补贴实行分批次发放。企业在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为新吸纳人员办理了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的,即可申请补贴。首次发放补贴金额的30%,剩余部分按照7月份上述人员在补贴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实际人数予以兑现,补贴发放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利用大数据比对等方法进行核实,对拥有共同出资人的企业间人员流转和正常缴费企业间单向流转人数较多的,进行重点核查,发现弄虚作假的,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作出处理。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企业向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提交《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7)、《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花名册》(附件8)、就业登记日至2020年7月银行代发工资明细账(单),劳动合同签订、就业登记、社保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信息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查。经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五、就业见习补贴

1.适用对象

就业见习单位。

2.主要内容

对吸纳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离校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未就业或失业的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付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2020年2月17日之后,就业见习期满符合发放条件的,按照60%补贴标准执行,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第4个月起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规定的就业见习补贴期满,其中,对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办理了就业登记的,视为见习期未满留用,之后不再发放见习补贴。

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属地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下同)。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适用对象

小微企业。

2.主要内容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受疫情影响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小微企业,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2020年2月4日后到期的,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自动延期,无需企业重新申请。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须报到证未派遣到具体用人单位,毕业后未办理就业登记、未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工商登记注册等信息(下同)。

小微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自2019年7月起符合发放条件的即可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费减免期间,不再对减免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按现行规定执行。其中,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需提交报到证,将原规定中的提交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更换成《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附件9)是否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工商登记注册等信息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查。

(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适用对象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主要内容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按照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5%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在我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挂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无需进行灵活就业认定,填写《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附件10)并办理就业登记后,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延长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期限

1.适用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

2.主要内容

对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社会保险费减免期间,不再对减免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延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

1.适用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

2.主要内容

对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享受期限

1.适用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

2.主要内容

受疫情影响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2020年2月4日后到期的,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社会保险费减免期间,不再对减免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按现行规定执行。自动延期,无需企业重新申请。

八、职业培训补贴

(一)线上培训平台培训补贴

1.适用对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线上培训平台。

2.主要内容

根据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重点群体人数,按照当地该培训项目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20%,向线上平台支付培训补贴

3.资金来源

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线上培训平台向组织培训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按照线上培训平台的培训项目和培训合格人数确定补贴资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线上平台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二)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1.适用对象

农民工、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

2.主要内容

疫情防控期间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按照5元/学时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组织培训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重点群体参加线上培训的合格人数和课时量,审核确定补贴发放金额、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参加培训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

九、省级和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运营补贴

1.适用对象

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的省级和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省级和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

2.主要内容

2020年2月至疫情结束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既是省级又是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不重复给予补贴。

中小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3.资金来源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4.申领发放流程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运营补贴,由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拨付。所需申请材料另行通知。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自行申报,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示后拨付。具体事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通知。

十、一次性创业补贴

1.适用对象

创业人员、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2.主要内容

2020年1月1日以后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限制),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2020年1月1日以后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创办实体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个人挂档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正常经营是指有正常营业收入。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2020年1月1日以前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创业人员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仍按《烟台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烟财社〔2019〕10号)执行。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其中,2020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原规定对提交材料有12个月要求的,相应调整为6个月。

十一、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1.适用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

2.主要内容

2018年1月1日以后领取营业执照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未享受过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正常经营一年后,给予最高3000元/年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其中,所租赁的经营场地房屋所有权证暂未办理的,可提供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十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1.适用对象

小微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主要内容

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以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材料要求参照小微企业执行,其中,财务报表可用经营明细台账代替。

十三、就业风险储备金

1.适用对象

市、县市区政府(管委)。

2.主要内容

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储备金规模由市、县市区根据就业形势需要结合实际确定,实行专账管理。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等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来源为就业补助资金的,不计入就业补助资金结余。

4.资金支出

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落实临时性、短期性促就业、防失业、保稳定政策。不受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约束,具体支出方向由市、县市区研究确定。

十四、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

1.适用对象

2019年12月及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

2.主要内容

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他失业待遇不变。

3.资金来源

失业保险基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系统比对确定,无需个人重新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内部数据核查是否就业。

十五、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1.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

2.主要内容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不高于3000元的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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